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骏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5民初435号
申请人:江西骏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XXX号世奥大厦X座XXXX室(第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兴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卢一鸣,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X号XXX室(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骏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骏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638元及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骏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638元及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翔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莹
书 记 员  吴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