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负责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原名南昌长征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301室(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5995387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吴建妹,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吴建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赣0102财保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吴建妹银行存款440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吴建妹银行存款440928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帅学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