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37号
2683-1591310000717854863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负责人:陈凤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原名南昌长征花卉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301室(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5995387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吴建妹,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吴建妹银行存款440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吴建妹银行存款440928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吴建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帅学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