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号
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59953878F。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6号民事裁定。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