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2033号
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上诉人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静、***、宿州市埇桥区埇桥街道办事处、宿州市埇桥区埇桥街道东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宿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鞋店在收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欧阳顺
审 判 员 曹 志
审 判 员 宋 莉
审 判 员 许劲松
法官助理 刘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