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171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对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鞋店、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戚安喜、***、宿州市埇桥区埇桥街道办事处、宿州市埇桥区埇桥街道东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宿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3民终171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第二页第十五行中的“被上诉人王艳”补正为“被上诉人戚安喜”。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刘 柳
审 判 员 曹 志
法官助理 刘素青
书 记 员 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