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舟普商初字第322号

 

原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平阳浦。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身份证号码:330902196803061313,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蒲岙村蒲岙路298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明珠路97号锦泰宛2号楼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员   *雷震

 

OO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