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08)普民二初字第17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济建建筑租赁站,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警二大队管区内。

负责人***,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平阳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普陀济建建筑租赁站诉被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058月,被告承建的定海明珠园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钢管及扣件,租赁费用共计5050元。2006年1月22日,对于被告尚欠原告的租赁费用,被告施工该工程的项目管理人以及房地产施工代表人在被告公司费用报销单上签名,予以认可这些租赁费,但被告事后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07年12月17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赁费5050元及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舟山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舟山市普陀济建建筑租赁站租赁费50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25,由被告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平

 

二OO八年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