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执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党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53183433G。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舞钢市尚店镇高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99546166。
法定代表人:钮某某,职务:董事长。
关于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1民初2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调解如下:经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钢支行将债权转让给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现欠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款项共计8232760.6元。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月1日前向城乡建设公司清偿债务8232760.6元;具体还款计划为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按期偿还;其中第一期(2020年1月31日前)还款数额不少于3万元,第二期(2020年2月28日前)还款数额不少于3万元,以后每月应还款数额不少于24.1万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如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许可,应逐月增加偿还力度,并保证在2023年1月1日前将款项8232760.6元全部偿还完毕;如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自逾期还款之日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9430元,减半收取计34715元,由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报财产,大多财产被本院查封,不动产抵押与中国农业银行,现无力偿还。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通过舞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的相关登记资料。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2011年10月28日注册登记的江铃全顺牌K31(车牌号:豫D×××**)车辆一辆,该车辆已找不到,无法实际控制且已告知申请人。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任何股票(股权)。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为了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232760.6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尹红国
审判员  杨红波
审判员  王 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