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与心怡路交叉口易元国际A座718室。
法定代表人:曹景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9年1月8出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审第三人: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党群服务中心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村,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坤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21年1月26日,**和***达成《舞钢市薄冲安置房前期工程费用结算协议》,坤达公司共欠前期工程款89.5万元,其中**344165元,***412677元,建筑商混费用138167元。2021年3月26日坤达公司把第一笔款275800元汇入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支付***162340元。工程款下欠250337元。一审时候梅申请证人牟某、闫某出庭作证,证明**支付了***89400元和186000元,该两笔款发生在结算协议之前,系***前期和**的丈夫李**承接工程支付的费用。二、二审程序违法,一审庭审时未要求**承担责任,二审中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承担支付工程款,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承担支付工程款,属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坤达公司提交意见称,***所诉工程款均在坤达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与坤达公司无关。坤达公司承接工程后,与***也没有任何工程交接结算协议,坤达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审法院明确**和***未结金额为6.226万元,双方均予认可,不违背两审终审制。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舞钢城投公司提交意见称,舞钢城投公司和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也认定坤达公司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应驳回对舞钢城投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队20坑、2个钢架,合计五十万元整(工人工资和商砼钱由***支付)”证明中的50万元是否包含之前支付***的8.94万元和18.6万元工程款。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春节前**给付***8.94万元,2020年春节前给付***18.6万元工程款。**认为2021年1月26日结算的50万元包含上述两笔工程款;***称上述两笔工程款是前期的款项,不包含在退场时结算的50万元,结算协议也对结算价50万元作出了明确说明。**、***在2021年1月26日签订《舞钢市薄冲安置房前期工程费用结算协议》,双方约定:“1.**从坤达公司协调工程款89.5万元支付到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按照本协议分配支付到户。2.**承担重庆施工队(10个电梯基础,钢结构1个)、沈阳队(4个电梯基础,钢结构1个)344165元。3.***承担负责支付王**芳、赵冬梅施工队20个电梯基础,钢结构2个412677元。4.建设商混费用由劳动监察大队直接支付138167元”。该协议对**和坤达公司签订的89.5万元的工程款做了分配。二审判决用2021年1月26日的结算价50万元减去之前支付***的8.94万元、18.6万元以及在劳动监察大队支付***的16.234万元,认定**欠***工程款6.226万元,该认定和**、***签订的结算协议相互矛盾。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对《舞钢市薄冲安置房前期工程费用结算协议》是否为双方最终的结算协议予以审查,必要时也可向参与协调的舞钢市发改委或劳动监察大队予以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再对**欠付***的工程款作出认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志刚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