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远某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舞钢市人民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9269号之一 原告: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舞钢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康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街道府西路金融大厦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舞钢市龙凤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党群服务中心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人民医院、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舞钢市龙凤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