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9269号之一
原告: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舞钢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康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街道府西路金融大厦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舞钢市龙凤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党群服务中心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人民医院、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舞钢市龙凤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