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8民初2187号
原告:温运娥,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迳村四大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19392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9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运娥诉被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运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运娥的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4月拖欠的工资719元(最低工资1550元-实际发放831元)、2016年2月拖欠的工资1399元(最低工资1895元-实际发放496元)、2018年12月拖欠的工资1101元(应发1971元-已发870元)。三、被告按照每月2100元(广州市2018年7月以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1、2、3、4、5月份工资共计105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154.2元【因原告在2018年12月以后未正常提供劳动,故按照2018年12月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5230.8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5936+6048+4570.6+4155+4226+5131+5904+5688+5137+3048+6112+6814)/12*工龄11.5】;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温运娥已提供工资流水证明其于2008年4月1日入广力公司处,广力公司已确认该事实。广力公司主张温运娥于2010年离职,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广力公司在仲裁中并未举证证明温运娥于2010年离职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温运娥于2018年12月16日请假至2019年2月28日后,请假期满后又请假至2019年3月15日,两次请假履行的程序一致,且符合广力公司一贯的请假管理制度,故温运娥已履行完毕第二次的请假手续。广力公司无理由于2019年3月8日通知温运娥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当以广力公司收到温运娥解除劳动关系的律师函,即2019年6月3日为准。三、广力公司拖欠温运娥2014年4月工资719元(最低工资1550元-实际发放831元)、2016年2月的工资1399元(最低工资1895元-实际发放496元)、2018年12月工资1101元(应发1971元-870元)、2019年1月至5月份工资共计10500元,温运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广力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60154.2元。
被告广力公司辩称:一、关于温运娥主张200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温运娥第一次于2008年4月1日入职,于2010年1月份离职。2011年2月18日,温运娥重新入职,从温运娥提供的2010年l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发放流水中未有广力公司转账工资的证据可予证实。2018年12月16日,温运娥因家庭原因向广力公司申请事假(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请假期满后,温运娥至今无故未回公司考勤上班,属于无故旷工、自动离职的行为。因此,温运娥与广力公司重新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1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二、关于温运娥主张广力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首先,温运娥在计件班组的冲床组,该班组成员有1-4人,包括温运娥及其丈夫***等人。温运娥实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由班组当月计件总额、员工当月出勤时间和根据工作表现所得的个人分值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工资=个人分值(班组评比个人分值*出勤时间)*分配率(班组计件总额÷个人分值)计得。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且温运娥的工资已超出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其次,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必须每月按时上交上月的进仓单及转序单给计件工资计算。而且,基于各班组会产生帮工费用、使用机动叉车费用等情况,故必须所有班组都交齐进仓单及转序单等资料才能核发工资。出现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因为计件个别班组未按时交件,导致广力公司财务几乎每月都要反复催促才能拿到各班组上交上月的进仓单及转序单等资料,再进行统计、复核,最后交由公司出纳统一发放。温运娥清楚工资的核算发放流程。同时,基于个别计件班组未按时交件会导致计件部门迟发工资的情形,广力公司在定期召开的班组会议、部门会议和员工大会中一而再、再而三予以敦促改正,但个别班组仍不按时交件,是导致工资延迟发放的根本原因。因此,广力公司不存在无故、恶意拖欠温运娥工资的情形,具体如下:温运娥于2014年4月出勤46小时,班组当月计件总额为13200.64元(当月班组出勤人员共4人),计得温运娥计件工资为862.26元,扣除伙食费6元、住宿水电费10元及意外保险费15元,广力公司已于2014年5月27日足额支付温运娥2014年4月的工资831元。温运娥于2016年2月出勤48小时,班组当月计件总额为2192.50元(当月班组出勤人员共3人),计得温运娥计件工资为535.03元,扣除伙食费3元、住宿水电费21元和意外保险费15元,广力公司已于2016年4月2日足额支付温运娥2019年2月的工资496元。温运娥于2018年12月出勤64小时,班组当月计件总额为9791元(当月班组出勤人员共2人),计得温运娥计件工资为1971.08元,扣除2018年12月住宿水电费26元、意外保险费15元和2019年1月意外保险费15元、个人社保费510元和2019年2月意外保险费15元、个人社保费510元后,广力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和2019年4月13日向温运娥支付了420元和460元,合计人民币880元。再次、温运娥于2019年2月28日请假期满后,在未继续请假的情况下至今无故未回公司考勤上班,故未产生2019年1-5月的考勤工资。三、关于温运娥提交的录音,该录音并非是温运娥本人的录音,而是其配偶***与人事经理***之间的通话,与本案无关,且录音仅反映出部分通话内容,不具有完整性。其次,关于温运娥旷工的问题,录音中***及温运娥清楚陈经理等负责人在员工大会等会议中已多次提及关于员工考勤的问题,也清楚公司关于三天无故不考勤上班视为旷工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请假流程,故温运娥在2019年2月28日事假期满后未考勤上班也未继续请假,属无故旷工的行为。综上所述,广力公司不存在无故、恶意拖欠温运娥工资的情形,温运娥的工资不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温运娥在请假期满后至今无故未回公司考勤上班,属无故旷工、自动离职行为,故广力公司无需支付温运娥的经济补偿金。温运娥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经审理查明:广力公司于1995年2月15日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批发业。温运娥曾在广力公司工作,任冲压工一职,温运娥的工资按计件计算。
2008年4月1日温运娥入职广力公司。
2011年2月18日,温运娥填写《人事登记表》交广力公司收执,该表显示:“应聘职位:普工部门:扭纹组宿舍:109外宿入职日期:2011.2.18……签名:温运娥日期:2011.2.18日”。
2011年3月16日,广力公司为甲方、温运娥为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1年2月19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照计时工资(乙方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总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种参保费用1200元)执行,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下月的公历25日,如遇特殊情况,误差不超过5天;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调整的具体办法。
2018年12月16日,因照顾受伤儿子的需要,温运娥向广力公司请假,请假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9年3月26日,温运娥回到广力公司已经无法考勤。
2019年6月3日,温运娥通过快递向广力公司寄送律师函,以广力公司采用无固定底薪的工资报酬模式、经常拖欠工资报酬、个别月份发放的工资不足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足额购买社保及擅自调低每件产品的单价报酬造成工资降低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律师函送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之日起即解除。次日即6月4日,广力公司签收该邮件。
温运娥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确认温运娥与广力公司自200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力公司支付2019年4月拖欠的工资719元、2016年2月拖欠的工资1399元、2018年12月拖欠的工资1101元;三、广力公司按照广州市2018年7月以后的最低工资21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10500元;四、广力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154.2元;五、广力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2014年4月出勤46小时,工资为831元;2016年2月出勤48小时,工资为496元;2018年12月出勤64小时,工资约为870元左右;申请人上述月份出勤少的原因为请假回家。2019年11月4日,该委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19]8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温运娥与广力公司在2011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力公司一次性支付温运娥2018年12月份工资1101元;3.驳回温运娥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温运娥不服该裁决,在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广力公司明确表示服从仲裁裁决,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广力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了温运娥2014年4月、2016年2月和2019年1月、2月的工资,因2019年2月28日请假期满后未继续请假及无故未回公司上班,故未产生2019年3月、4月、5月工资,并提交了2014年4月、2016年2月和2018年12月各班组本月进仓统计表、考勤表、员工绩效考评表、工资分配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含工资条)以及2018年年12月水电费使用记录、意外保险单、社保缴费明细等证据。其中:工资表载明温运娥2014年4月份计件46小时,应发工资为862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后,实发工资为831元;2016年2月份计件48小时,应发工资为535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后,实发工资为496元;2018年12月份计件64小时,应发工资为1971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共计551元,因1月未上班扣起代扣款1000元,实发工资为420元;2019年1月份计件0小时,应发工资为0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共计525元,实发工资为0元;2019年2月份计件0小时,应发工资为0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共计540元,补回暂扣12月工资1000元,实发工资为460元。质证中,温运娥确认工资发放情况,称2014年4月份、2016年2月份、2018年12月份实发工资低于当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差额719元、1399元、1101元。
广力公司主***发放工资是因员工交单延迟所致,并提交了公司财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通过微信催员工交计件单的聊天截图。质证中,温运娥称公司延迟发放工资是因部门经理没有及时交单造成,公司内部管理导致延迟发放工资与员工个人无关,并提交了***与财务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微信聊天截图。
广力公司主张温运娥是自行离职,温运娥因家庭原因向广力公司申请事假(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请假期满后,温运娥至今无故未回公司考勤上班,属于无故旷工、自动离职的行为。因此,温运娥与广力公司重新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1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提交了员工请假申请表、微信记录等证据。其中:2019年3月8日温运娥与广力公司陈经理的聊天记录如下:“温运娥:陈经理我的过节费可以发到卡上不。陈经理:按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您一直未上班,违反了公司考勤纪律,作自动离职处理,所以无三八节节日费……温运娥:我想问一下我是厂里员工怎么叫我离职?陈经理:公司规定,旷工3天及以上当自动离职。温运娥:我不会离职的因为我是请假特殊原因除非开除我。公司有规定吗打了电话给我没有?广力公司:员工手册有规定,员工都知道。不用打电话。”质证中,温运娥确认员工请假申请表、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但称在请假期满后曾委托丈夫***在2019年3月1日继续向公司请假,***亦按照请假流程递交请假条,在2019年3月8日向公司经理询问节日津贴发放事宜时,经理告知公司已把温运娥除名,后温运娥到公司2019年3月26日上班发现已无法考勤打卡,对于微信中提到广力公司的员工手册,温运娥表示不知情,之后亦未收到广力公司向其送达的加盖公司印章的证实解除通知,且广力公司亦未将该通知送达工会,并提交***与行政部陈经理电话录音光盘和录音翻译文本等证据证明。***与行政部陈经理通电话,通话内容如下:“***:我老婆(那件事)怎么处理?意思是辞退还是怎么搞?陈经理:现在是你自己没有上班了,超过期限了,算是旷工了……***:陈经理,你先听我说,当时那个情况确实很急,但是那天开员工大会,是写了请假条。陈经理:但是你第一次请假条,当时我们也允许了你,过完年会回来上班,但是你后来就一直没有回来,但是有明确规定,要总经理亲自批准,因为我这边没有权利,他也是默认有这样情况,只有总经理才有权利(批假)……但是你那个时间太长了。***:我是这样的,我是补了请假条,后来又补到了3月15号(请假条),后来送到你这里。陈经理:对对对,但是我没有权利批准,我根本不敢签名的……我也必须要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
本院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争议。温运娥主张2008年4月1日入职广力公司,于2010年因其母亲患病需要照顾,向广力公司请假约1年,期间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其后返回广力公司处工作至2019年6月4日。广力公司则主张温运娥曾两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第一次是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第二次是2011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并提供了温运娥的《人事登记表》予以证明。《人事登记表》作为广力公司员工入职时填写的情况记录,温运娥主张其在从未离职的情况下重新填写该表,将其基础情况重新提供给广力公司不合常理,在温运娥未能就其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与广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关于温运娥自2008年4月1日入职广力公司,劳动关系延续至2019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双方的第一段劳动关系,现双方确认温运娥2008年4月1日入职广力公司,广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温运娥于2010年1月离职,未能确定具体离职日期,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温运娥的离职日期,故本院认定温运娥在2010年1月15日离职。对于第二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广力公司提交的《人事登记表》,本院认定温运娥第二次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温运娥主张第一次请假期满后,曾向广力公司第二次请假(期限为2019年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提供了其丈夫***与行政部陈经理电话录音光盘和录音翻译文本等证据证明。广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电话录音依法采纳。从电话录音的内容来看,***陈述其替温运娥补交请假期限至3月15日的请假条并送达陈经理处,陈经理回复“对对对,但是我没有权利批准,我根本不敢签名的……我也必须要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虽然广力公司主张请假条未经公司批准,但作为行政部门经理的陈经理,在回复“对对对”的情况下,已经表明其知道温运娥第二次请假的事实。如果陈经理认为温运娥的请假程序不符合规定,其应告知温运娥向有权限的人请假,或告知温运娥立即回公司补办手续并告知其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后果,而不是在收到请假条后不予处理。在温运娥已经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此后广力公司亦没有任何人告知其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温运娥在2019年3月1日至15日未上班并不属于旷工情形。但是2019年3月15日假期届满后温运娥未返回岗位,而是直到2019年3月26日才到广力公司处上班,因此,本院认定温运娥在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的行为构成旷工。广力公司以温运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广力公司无需向温运娥支付经济补偿。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以2019年3月26日温运娥上班未能考勤的时间为准。综上,本院确认温运娥与广力公司在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期间以及在2011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14年4月、2016年2月和2018年12月工资差额及2019年1月至5月工资的问题。庭审中,温运娥对劳动仲裁中查明的以下内容没有异议:“申请人2014年4月出勤46小时,工资为831元;2016年2月出勤48小时,工资为496元;2018年12月出勤64小时,工资约为870元左右;申请人上述月份出勤少的原因为请假回家。”另,据前文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亦已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由此可知,温运娥出勤少及未出勤的原因是其个人原因造成,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因此温运娥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对其2014年4月、2016年2月予以补差及2019年1月至5月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12月的工资,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是温运娥个人应当缴纳的费用,故广力公司在温运娥应发工资中扣除该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广力公司应发工资为1971元,扣除温运娥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期间个人应当缴纳的费用,实发工资应为880元。现广力公司已提供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其向温运娥发放工资880元(2019年1月31日发放420元、2019年4月13日发放460元),因此温运娥主张广力公司补发该月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鉴于仲裁裁决广力公司支付温运娥2018年12月份工资1101元,因广力公司没有起诉,视为其服裁,属于广力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广力公司应支付温运娥2018年12月份工资11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温运娥与被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期间和2011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温运娥支付2018年12月份工资1101元;
三、驳回原告温运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院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