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8民初2556号 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迳村四大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4月工资差额491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6998.7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2019年4月的工资,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形,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请予改判。1.根据公司规定,被告在工厂宿舍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其承担。原告为被告购买意外险及社会保险,意外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社保除公司承担应缴部分费用外,被告仍需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2.公司计件员工工资一直沿用2008年制定的旧的计件单价,随着生产经营的不断变化,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及生产工艺的大幅改变。原告于调整计件单价前先后在公司各部门经过多次集体研究讨论后,并经实际测算、计量、评估及对比,对各部件的生产时间进行确认,再多次召开全厂员工大会及各部门、各班组的小会,最终达成统一意见,才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起调整计件单价,最后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在公告栏进行**公示实施。调整单价的是个别班组,单价有升有降。被告主张仅在2019年1月31日看到原告**的关于调整单价的公告,并就调整单价问题多次向原告提出异议。既然有异议,为何被告在调整单价后的数月均在新单价计算工资的统计表上签字确认?且未提供曾多次向原告提出异议的依据。因此,被告2019年4月的工资扣除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意外险及住宿水电费外,原告已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的情形。二、被告不按时交单是导致原告迟发工资的根本原因,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请予驳回。根据公司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必须每月按时上交上月的进仓单及转序单给计件员计算。基于各班组会产生帮工费用、使用机动叉车费用等情况,须所有班组都交齐进仓单及转序单才能核发工资。出现迟延发放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因为计件个别班组未按时交件,导致原告财务几乎每月都要反复催促才能拿到各班组上交上月的进仓单及转序单等材料,再进行统计、复核,最后交由公司出纳统一发放。对此,原告已经提供多次向被告等班组催交单的证据。被告主张因部门经理延迟审核导致迟交单只是片面之词且未提交证据。综上所述,原告不存在拖欠被告2019年4月的工资的情形,被告等个别班组不按时交单是导致工资迟延发放的根本原因。仲裁委裁决错误,请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于2005年11月4日入职广力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3日,广力公司自2019年2月起为***缴纳社保至2019年4月;***的工资按计件计算,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银行转账的实发工资已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社保等个人应付费用。对前述事项,双方均予确认。 2017年7月1日,广力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照计件工资(按甲方已公布并执行的计件工资单价计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单价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和各种参保费,含劳方和资方承担的保险费用)执行,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下月的公历25日,如遇特殊情况,误差不超过5天;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或单价的正常调整的具体办法等条款。 2019年1月31日,广力公司发出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对2008年11月起执行至今的计件生产单价进行调整,并完善过往暂时计时工件的计件单价核定工作。经过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部、生产部、安装售后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人员的测算、计算并集体讨论,最终达成统一意见。现对新的计件单价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在公告栏进行**公示。新的计件单价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2008年10月24日公布的计件单价同时作废。 2019年6月3日,***通过快递向广力公司寄送律师函,以广力公司采用无固定底薪的工资报酬模式、经常拖欠工资报酬、个别月份发放的工资不足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足额购买社保及擅自调低每件产品的单价报酬造成工资降低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律师函送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之日起即解除。次日即6月4日,广力公司签收该邮件。 2019年6月5日,***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5年11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与广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力公司支付2018年4月份拖欠的工资251元、2016年12月份拖欠的工资1268元、2016年11月份拖欠的工资1689元、2016年7月拖欠的工资1648.72元、2019年4月份工资4300元、2019年5月份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金59034.43元,承担仲裁费用。2019年11月4日,该委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19]8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广力公司在2005年11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广力公司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491元;3.广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998.76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广力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9年8月28日,***、***、***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承担仲裁费用。2019年12月27日,该委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19]1462-14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广力公司支付***2016年2月、2016年10月及2018年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361元,支付***2015年11月、2016年1月、2018年3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095元,支付***2016年10月、2018年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519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广力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2020年6月16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9]1464号仲裁裁决。 广力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了***2019年4月份工资,***月平均工资为3873.13元,并提交了2019年4-6月份二柱装配组入仓统计、员工绩效考评表、工资分配表、工资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住宿水电费使用记录、意外保险单、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等证据。其中:工资表载明***2019年4月份应发工资4406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费后,实发工资3809元;2019年5月份应发工资5207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后,实发工资5097元;2019年6月份应发工资175元,扣除伙食费、意外保险费,实发工资154元。质证中,***确认工资发放情况,称其月平均工资为4071.34元,并提交部分工资条和银行流水,工资条显示2018年6、8、9、10月应发工资为4705元、4627.7元、2218.55元、5313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后实发工资为4571元、4515元、2126元、5178元;银行流水显示当月工资的发放日期为下个月或下下个月。经核对,***提交的银行流水记载2018年6和8-10月份工资数额与其提交工资条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并提交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显示当月工资的发放日期为下个月或下下个月。经核对,***提交的银行流水记载2019年1、3月份工资数额与广力公司提交工资条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双方确认2019年1月19日现金发放2018年11月份工资5610元,2018年6-10月和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3月份银行转账实发工资如下:2018年8月2日发放6月份工资4571元、9月1日发放7月份工资4297元、9月29日发放8月份工资4515元、11月12日发放9月份工资2126元、12月17日发放10月份工资5178元,2019年1月31日发放12月份工资5725元、3月18日发放1月份工资3406元、5月10日发放3月份工资2143元、6月11日发放4月份工资3809元、6月25日发放5月份工资5097元、7月15日发放6月份工资154元。 广力公司主***发放工资是因员工交单延迟所致,并提交了公司财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通过微信催员工交计件单的聊天截图,该截图显示公司财务曾多次向员工个人或在群聊中发送“快点交单给我”、“各位班组组长,算工资的单据需有派工单和入仓单,入仓单要质检,收货人,生产经理签名,你们提交单给仓库收货和交生产经理签名交给我,用你们的底单交仓库打入库单”等相关催交单聊天记录。质证中,***称公司延迟发放工资是因部门经理没有及时交单造成,公司内部管理导致延迟发放工资与员工个人无关,并提交了***与财务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微信聊天截图,该截图显示财务多次催促***交单,***回应“还在阳经理那里,应该还没签好”、“我的单在阳经理那里十来天了,他都没帮我签单”等聊天记录。 广力公司主张***是自行离职,部分生产工序由新机械设备代替,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都降低,公司才调整单价,调整单价前有做事前测算、召开会议、**公告等已完成法定程序,并提交了员工辞职申请表和工作交接手续清单、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宣讲员工手册图片、会议签到表、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及发票、会议记录、调整计件单价宣讲图片、单价调整测算分析、公告、公示、新旧单价表等证据。其中:会议纪要记载“2018年9月15日就关于调整计件单价召集总办、技术部、生产部、采购部、售后服务部、行政部、财务部主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提出生产部门通过实际测算、计量、评估、对比,对各部件的生产时间进行确认,要求新的计件单价确定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并于2019年1月公布实施”;二柱装配组单价中新价单表21项与旧价单表52项相比较,21项中有1项单价上涨,其余20项单价各有不同程度下降。质证中,***称其是因公司拖欠和延迟发放工资以及未足额购买社保和擅自调整计件标准而离职,公司调整单价会议没有员工参加,程序违法,测算分析也不准确,2019年4月份工资在单价调整前应为4300元,调整单价导致其工资减少491元,应予补发。 2018年7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本院认为:***于2005年11月4日入职广力公司,双方于2019年6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与广力公司在2005年11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问题。从广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其在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新计件单价前曾就调整单价事宜召开会议、进行测试等,该单价的调整已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广力公司依其自身的经营状况对计件单价进行调整属于其自主用工的权利。且广力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显示2019年4月份未扣除***个人应当缴纳的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费用时,该月份应发工资为4406元,亦高于***主张的该月份为4300元,故广力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491元。 关于月平均工资问题。就***每月工资收入,广力公司、***均仅提交了部分工资条,且双方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2月份工资数额,故2019年2月份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主2100元计算。结合工资条显示的应发工资数额及银行流水显示的实发工资数额认定***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146.52元[(4705元+4297元+4627.7元+2218.55元+5313元+5610元+5725元+3406元+2100元+2143元+4406元+5207元)]÷12个月。***主张月平均工资为4071.34元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予以准许。据此,认定***月平均工资为4071.34元。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广力公司主张***是自行离职,***则主张因广力公司拖欠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降低计件单价导致其收入减少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放工资时间为下月的公历25日,如遇特殊情况,误差不超过5天,但***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广力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基本上是超过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期。虽然广力公司未在工资发放日及时支付***工资不排除存在公司负责人未能及时在员工的入仓单上签字或者员工本人未能及时提交单据等情形,导致财务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核算而延迟发放员工的工资,但是广力公司在2019年6月4日收到***以经常拖欠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律师函后,仍未及时结清***的工资,而是在2019年6月11日发放4月份工资、6月25日发放5月份工资、7月15日发放6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广力公司在***辞职后仍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前所述,***工作年限已满13年7个月,经济补偿金按14个月计算为56998.76元(4071.34元/月×12个月),故广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998.7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56998.76元; 三、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491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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