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4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迳村四大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其司无须支付***2019年2、3月份工资差额共1796元及经济补偿金37008.9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是我司车间计件员工,计件工资由班组当月计件总额、员工当月出勤时间、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所得的个人分值构成,与其当月出勤时间息息相关,实行多劳多得。2.2019年2月适逢春节,我司安排员工春节放假的时间为2月1日至11日共ll天(2月5日为正月初一),***提前回家过年,且年后仅在2月22日、23日、25日回厂上班三天(2月份共计上班24小时)。春节假期结束后正值补产繁忙时期,是生产高峰,***所在班组的同事均在工厂上班,不存在我司安排其休假的情形,假期结束后***不按期回厂上班,属违纪行为。同理,***于2019年3月共出勤七天(3月份共计上班56小时),当月同班组的同事均在工厂上班,***无故未为我司提供正常的生产劳动。***以上的不考勤不上班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2019年2月、3月工资低于广州市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基于***自身不出勤或少出勤所致。故我司无须补发***2019年2月、3月的工资差额。3.我司文件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必须于下月7日前提交上月生产工件的进仓单或转序单,由统计人员进行工资统计;延期提交的,自延期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工资(因计件数量统计完后,还要根据每个员工当月的出勤时间和班组民主评定的个人分值进行工资分配,工资发放前还需财务复核、审批等流程,最后再由公司出纳发放)。对个别班组未能按时交件交单的,我司的统计人员每月进行反复催促,以力争在工资发放日时全员统一发放,同时也减少财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综上,***不按时交单是导致其迟发工资的根本原因,我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一审法院将***的违规行为(工厂正常生产但***不出勤)认定为应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明显错误,且部分工资计算金额亦明显错误。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广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其司无需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1858元、3月工资差额397元、4月工资差额587.62元;2.其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7008.96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7年6月11日入职广力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3日,广力公司自2019年2月起为***缴纳社保至2019年5月;***的工资按计件计算,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银行转账的实发工资已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社保等个人应付费用。对前述事项,双方均予确认。 2017年2月23日,广力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止;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照计件工资(按照甲方已公布并执行的计件工资单价计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单价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和各种参保费,含劳方和资方承担的保险费用)执行,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下月的公历25日,如遇特殊情况,误差不超过5天;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或单价的正常调整的具体办法等条款。 2019年1月31日,广力公司发出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对2008年11月起执行至今的计件生产单价进行调整,并完善过往暂时计时工件的计件单价核定工作。经过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部、生产部、安装售后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人员的测算、计算并集体讨论,最终达成统一意见。现对新的计件单价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在公告栏进行**公示。新的计件单价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2008年10月24日公布的计件单价同时作废。 2019年6月3日,***通过快递向广力公司寄送律师函,以广力公司采用无固定底薪的工资报酬模式、经常拖欠工资报酬、个别月份发放的工资不足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足额购买社保及擅自调低每件产品的单价报酬造成工资降低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律师函送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之日起即解除。次日即6月4日,广力公司签收该邮件。 2019年6月5日,***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与广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力公司支付2019年3月份拖欠的工资397元、2019年2月份拖欠的工资1858元、2018年3月份拖欠的工资217.52元、2016年11月份拖欠的工资1349元、2016年3月份拖欠的工资575元、2019年4月份工资4000元、5月份工资4800元、经济补偿金38551.04元,承担仲裁费用。2019年11月4日,该委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19]8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广力公司在2007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广力公司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差额1858元和2019年3月份工资差额397元;3.广力公司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587.62元;4.广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008.96元;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广力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8月28日,***、唐xx、邓xx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承担仲裁费用。2019年12月27日,该委作出穗增劳人仲案[2019]1462-14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广力公司支付***2016年2月、2016年10月及2018年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361元,支付唐xx2015年11月、2016年1月、2018年3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095元,支付邓xx2016年10月、2018年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519元;2.驳回***、唐xx、邓xx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广力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对该案尚未审结。 广力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了***2019年2、3、4月份工资,***月平均工资为2585.09元,并提交了2019年2-4月份二柱装配组入仓统计、考勤表、员工绩效考评表、工资分配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住宿水电费使用记录、意外保险单、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等证据。其中:工资表载明***2019年2月份计件24小时,应发工资为463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费后,实发工资为37.38元;2019年3月份计件56小时,应发工资为1941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后,实发工资为1498.88元;2019年4月份计件108小时,应发工资为3874.02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实发工资为3412.38元;2019年5月份计件152小时,应发工资为4918元,扣除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实发工资为4816.5元;2019年6月份计件7小时,应发工资为166元,扣除伙食费、意外保险费,实发工资为145元。质证中,***确认工资发放情况,称其月平均工资为3084.08元,2019年2、3月份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差额1858元、397元,并提交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显示当月工资的发放日期为下个月或下下个月。经核对,广力公司提交的***实发工资数额与***提交的银行流水记载2019年1-3月份的数额一致,双方确认2019年1月19日现金发放2018年11月份工资390元,2018年6-10月和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份实发工资如下:2018年8月2日发放6月份工资4077元、9月1日发放7月份工资2742元、9月29日发放8月份工资2106元、11月12日发放9月份工资237元、12月17日发放10月份工资4502元,2019年1月31日发放12月份工资3877元、3月18日发放1月份工资3325.38元、4月12日发放2月份工资37.38元、5月10日发放3月份工资1498.88元、6月11日发放4月份工资3412.38元、6月25日发放5月份工资4816.5元、7月15日发放6月份工资145元。 广力公司主***发放工资是因员工交单延迟所致,并提交了公司财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通过微信催员工交计件单的聊天截图,该截图显示公司财务曾多次向员工个人或在群聊中发送“请各班组提交入仓单和派工单,核算工资”、“各位班组组长,算工资的单据需有派工单和入仓单,入仓单要质检,收货人,生产经理签名,你们提交单给仓库收货和交生产经理签名交给我,用你们的底单交仓库打入库单”等相关催交单聊天记录。质证中,***称公司延迟发放工资是因部门经理没有及时交单造成,公司内部管理导致延迟发放工资与员工个人无关,并提交了冯xx与财务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微信聊天截图,该截图显示财务多次催促***交单,***回应“还在阳经理那里,应该还没签好”、“我的单在阳经理那里十来天了,他都没帮我签单”等聊天记录。 广力公司主张***是自行离职,部分生产工序由新机械设备代替,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都降低,公司才调整单价,调整单价前有做事前测算、召开会议、**公告等已完成法定程序,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宣讲员工手册图片、会议签到表、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及发票、会议记录、调整计件单价宣讲图片、单价调整测算分析、公告、公示、新旧单价表等证据。其中:会议纪要记载“2018年9月15日就关于调整计件单价召集总办、技术部、生产部、采购部、售后服务部、行政部、财务部主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提出生产部门通过实际测算、计量、评估、对比,对各部件的生产时间进行确认,要求新的计件单价确定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并于2019年1月公布实施”;二柱装配组单价中新价单表21项与旧价单表52项相比较,21项中有1项单价上涨,其余20项单价各有不同程度下降。质证中,***称其是因公司拖欠和延迟发放工资以及未足额购买社保和擅自调整计件标准而离职,公司调整单价会议没有员工参加,程序违法,测算分析也不准确,2019年4月份工资在单价调整前应为4000元,单价调整后是3412.38元,调整单价导致其工资减少587.62元,应予补发。 2018年7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于2007年6月11日入职广力公司,双方于2019年6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双方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确认***与广力公司在2007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19年2、3月份工资差额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社保、个税等费用。伙食费、水电费、意外保险费、社保是***个人应当缴纳的费用,故广力公司在***应发工资中扣除该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2019年2、3月份应发工资分别为463元、1941元,该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广力公司应补发***2019年2、3月份工资差额为1796元[(2100元-463元)+(2100元-1941元)]。 关于2019年4月工资差额问题。从广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其在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新计件单价前曾就调整单价事宜召开会议、进行测试等,该单价的调整已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广力公司依其自身的经营状况对计件单价进行调整属于其自主用工的权利。故广力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587.62元。 关于月平均工资问题。***2018年9、11月份工资和2019年2、3月份工资均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该4个月工资应按2100元/月计算,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51.78元[(4077元+2742元+2106元+2100元+4502元+2100元+3877元+3325.38元+2100元+2100元+3874.02+4918元)÷12个月]。***主张月平均工资为3084.08元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予以准许。据此,认定***月平均工资为3084.08元。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广力公司主张***是自行离职,***则主张因广力公司拖欠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降低计件单价导致其收入减少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放工资时间为下月的公历25日,如遇特殊情况,误差不超过5天,但***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广力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基本上是超过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期。虽然广力公司未在工资发放日及时支付***工资不排除存在公司负责人未能及时在员工的入仓单上签字或者员工本人未能及时提交单据等情形,导致财务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核算而延迟发放员工的工资,但是广力公司在2019年6月4日收到***以经常拖欠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律师函后,仍未及时结清***的工资,而是在2019年6月11日发放4月份工资、6月25日发放5月份工资、7月15日发放6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广力公司在***辞职后仍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前所述,***工作年限已满11年11个月,经济补偿金按12个月计算为37008.96元(3084.08元/月×12个月),故广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008.96元。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判决:一、***与广力公司在2007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2、3月份工资差额共1796元;三、广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7008.96元;四、广力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587.62元;五、驳回广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力公司二审补充提交了:1.(2020)粤01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因自身原因不正常考勤上班,一审法院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9年2、3月工资差额错误。2.2018年6月-2019年2月二柱装配组入仓统计、考勤表、员工绩效考评表、工资分配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因自身原因不正常考勤上班,一审法院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错误。3.2018年6月-2019年5月宿舍水电表数记录表及计费表、伙食费打卡记录、团体意外保险单,拟证明扣除***2018年6月-2019年5月伙食费、住宿水电费和意外保险费的依据。***质证称: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该裁定书撤销穗增劳人仲案[2019]146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没有说明实发工资扣除了商业保险、住宿费、水电费、餐费等,而一审法院则是根据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认定实发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考勤表是***本人签名,但员工绩效考评表是领班签名,广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自身原因不考勤。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应按应发工资计算工资。 另查明,***的考勤表上,2018年11月、2019年2月、3月只记载了出勤情况,未注明未出勤的原因;2018年9月记载了出勤情况和旷工9天。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广力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差额均无异议,视为服判,本院予以确认。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广力公司应否向***支付2019年2、3月份工资差额1796元及经济补偿金37008.96元。 关于2019年2、3月份工资差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本案中,***的工资标准按照计件工资执行,由广力公司在其完成劳动定额后按照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工资,其中2019年2、3月份应发工资分别为463元、1941元,均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此,广力公司主张系***出勤少所致,***则主张系广力公司没有安排其工作,因广力公司并无提交***的请假单或其司对***做出的旷工处理等证据证明***因本人原因造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故本院对广力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广力公司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支付2019年2、3月工资差额共179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的焦点在于广力公司是否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来看,虽然存在因公司负责人未能及时在员工的入仓单上签字或者员工本人未能及时提交单据等情形,导致财务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核算而延迟发放员工的工资,但是广力公司在2019年6月4日收到***以经常拖欠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律师函后,未及时结清***2019年4-6月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规定,广力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前所述,对于2018年11月、2019年2月、3月,广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因本人原因造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故在计算***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这三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应按2100/月计算。对于2018年9月,***的考勤表上记载旷工9天,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该月工资为1231.03元(计算方式:2100-2100÷21.75×9)。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79.37元[(4077元+2742元+2106元+1231.03元+4502元+2100元+3877元+3325.38元+2100元+2100元+3874.02+4918元)÷12个月]。一审判决按照月平均工资3084.08元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与***应得补偿金所差无几,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广力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广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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