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建筑工程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建设开发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建设开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建筑工程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建设开发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