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225号
申请人: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6号15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工作人员,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被执行人:辽宁华晨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兰台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晨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要求辽宁华晨焊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4151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华晨焊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辽宁华晨焊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辽宁华晨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