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7436号
原告: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6号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154909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5日出生,壮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广西德保县。
被告:青岛爱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九龙镇华山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115402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爱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众绘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