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20741号
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1089号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095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方,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21368.1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杨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