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民初147号
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联花园8栋商铺46、47号,组织机构代码:192380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7361235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00元,减半收取77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陈麒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曾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