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生物谷泰和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执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103X。
负责人:田欣宇,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生物**和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19238095-9。
法定代表人:林文颖。
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15-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0959J。
法定代表人:陈楚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生物**和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生物**和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生物**和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登记注销。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73中4281633.15元,并将该笔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以(2015)吉中执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商铺(房产证号为:40××70、40××62、40××68、40××64、40××69、40××54)以及位于龙联花园12栋201号(房产证号:40××**)、龙联花园12栋501号(房产证号:40××**),因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46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428.163315万元,未执行标的417.83668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小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