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异131号
案外人吴倍礼,男,汉族,194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转,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林俏龙,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1089号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0959J。
法定代表人陈楚颖。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卫良维,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佳槟,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楚颖,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刘晓频,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属于案外人,作为公司对案外人长期工作的报偿,也实际交付了二十多年,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申请人辩称,涉案房产冻结在公司名下,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案外人无权提出物权请求。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辩称,涉案房产系公司合法固定资产并登记在公司名下,案外人无权主张权利,公司也与案外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4民初52100号。在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涉案房产。案外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据此,因涉案房产登记权利人系被申请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予以查封上述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方可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才能排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在本院查封前签订了关于涉案房产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也不能证实不是因其自身原因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综上,案外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吴倍礼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奕芳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吴品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