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2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1089号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0959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良维,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槟,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俏龙,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72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力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7209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上诉人力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力艺公司与2019年10月24日向***出具的《确认函》、于2019年11月26日向***出具的《确认函》;撤销***于2019年10月31日向***出具的《个人担保书》;撤销***于2019年10月23日向***出具的《个人担保书》;二、判令***将2019年11月26日依据《确认书》收取***的款项100000元返还***;三、判令***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力艺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100元(已由***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力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100号***作为债权人起诉力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前诉的双方当事人,与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相同,且本案诉争标的系前诉先决问题,虽然前诉是依据债权请求权提起的给付之诉,但实质上包含对作为该案证据的本案《确认函》《确认书》《个人担保书》法律效力的审查及确认,力艺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撤销《确认函》《确认书》《个人担保书》,实质上是否定《确认函》《确认书》《个人担保书》的效力,两诉标的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力艺公司、***、***在前诉中亦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确认函》《确认书》《个人担保书》的效力提出抗辩并提交相应证据,前诉经审理认定《确认函》《确认书》《个人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虽前诉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确认函》《确认书》《个人担保书》,其实质上是否定《确认函》《确认书》《个人担保书》的效力从而达到否定前诉的裁判后果,力艺公司、***、***本案的诉求应当在前诉及该案二审程序中予以解决,力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力艺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力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