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39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1089号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0959J。
法定代表人:陈楚颖。
被执行人:**记,男,1967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记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0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618700元(人民币,下同)、已经产生的利息545900.2元、律师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税务、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800.8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2750.85元。另,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其工作单位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超过5000元的收入部分,并将工资收入每月月底前支付本院一案一账户内。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的行为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李之光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