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794号
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0959J。
法定代表人:陈楚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方,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37.46元,因原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