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4执19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得款已足额清偿本案债务(本息、诉讼费、保全费共计4969551.8元),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粤0304执19435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