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初62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好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兴国路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好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蔡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