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036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好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南、七马路以北、西城街以东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好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