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016号
原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66号银领汇都B座501。
法定代表人:陈正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惟,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德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梁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2元,减半收取8956元,由原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