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04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宇,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丹丹,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66号银领汇都B座501。
法定代表人:陈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青岛腾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宇、单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腾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原告经人介绍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的“新城悦隽府”项目三期工程工地上班,从事瓦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在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后被送往淮安市淮阴医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伤害造成原告左桡骨小头骨折、左尺骨鹰嘴裂隙性骨折、左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原告在淮安市淮阴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产生医疗费用13687.67元。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青岛腾远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案外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青岛腾远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银川路以东、香江路以南、承德路以西的淮安新城悦隽府三期项目中17#、18#及主楼地下室车库的劳务分包给乙方,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暂定)至2020年10月3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2019年7月15日,原告经案外人张某修介绍到上述工地做瓦工,由案外人蹇某生安排工作、负责考勤。工资每天260元,每月发放生活费,剩余待年底结算,原告从蹇某生处领取过2000元的生活费。2019年8月30日,原告在涉案工地17#楼地下室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与蹇某生协商赔偿事宜。2020年3月19日,原告向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淮劳人仲不字[2020]第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青岛腾远公司虽是涉案工地的劳务分包人,但原告***的具体工作内容由案外人蹇某生负责安排,接受蹇某生的考勤,并从蹇某生处领取生活费。原告并未与被告青岛腾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接受被告青岛腾远公司的直接管理,更没有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原告***与被告青岛腾远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海孝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杜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