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6429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银领汇都**501。
法定代表人:陈正兵,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76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76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奎友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