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796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宁,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磊
书 记 员 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