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041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长江中路266号银领汇都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正兵,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腾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海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