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3民初436号之二
原告:德州军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禾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州军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禾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德州军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军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军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2.18元,由被告山西禾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