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解州宏昌电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世安机械配件厂诉被告**、**、运城市解州宏昌电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民初1292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世安机械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运城市解州宏昌电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世安机械配件厂诉被告**、**、运城市解州宏昌电机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世安机械配件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世安机械配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世安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解州世安机械配件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