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陶福军、***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费执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美,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闫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费县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费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闫家庄村名委员会、费县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或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动产为二年,
不动产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自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