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25执517号
费县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探沂镇三南尹社区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费县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探沂镇三南尹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