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张丁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新,江苏新天伦(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煌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邢敏华。
被执行人江苏天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陆建方。
被执行人江苏嘉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康。
被执行人邢敏华,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石永红,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许苏锋,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蒋小燕,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石永芳,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赵华,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陆建方,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与被告江苏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嘉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邢敏华、石永红、许苏锋、蒋小燕、石永芳、赵华、陆建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重整,无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姑苏执字第248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黎丰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华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