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7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路**号。
法定代表人陶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毅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真山村**国道**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邢敏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号信息大厦第**层**/div>
法定代表人陆建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建方,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吴中区。
被执行人许苏峰,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邢敏华,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陆建方、许苏峰、邢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案号为(2016)苏0507执129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偿还借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已收到申请执行的款项,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商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邵华杰
执行员 邹建良
执行员 徐 挺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