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7775号之一
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审判长 赵 妍
审判员 ***
审判员 **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甜
打印:**红校对:鲁蔓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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