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巨鹿县弘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9财保31号
申请人: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60198452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鹿县。系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巨鹿县弘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新华南街东侧2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巨鹿县弘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巨鹿县弘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20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巨鹿县弘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5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辛少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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