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财保38号
申请人: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康源北街与***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570080380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城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60198452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
申请人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