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执1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邢台瑞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76155333W,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村南。
法定代表人:推全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6019845272,住所地巨鹿县县城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NT3J2W,住所地*****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鹿县中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邢台瑞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02执1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