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千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千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3086号之一
原告:***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麓街道万达广场二期2号楼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UUH9L71(1-1)。
法定代表人:徐艺凯。
被告:安徽千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九三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OJKL9H。
法定代表人:朱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千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千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5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瑞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瑞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