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乡县鸿基商砼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2民初1015号
原告平乡县鸿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利民,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鸿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乡县鸿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鸿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