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
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高旗,职位:村委主任。
**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获鹿镇一街村委会)、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龙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