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1986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748474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组织机构代码:0787726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