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2652号
原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龙博,公司员工。
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学和,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