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鹿泉市寺家庄宏业租赁站、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市寺家庄宏业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853001017。
法定代表人:任明。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仓安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0748474。
法定代表人:杨贵春。
本院在执行**市寺家庄宏业租赁站与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4)西振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72553.14元,赔偿损失166621.15元,并支付自2002年1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欠租赁费总额的月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另负担本案执行费5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股息红利及土地、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西振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忠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