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监44号
申请执行人:**市寺家庄宏业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头。
负责人:任明,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仓安路**。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经理。
**市寺家庄宏业租赁站与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西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2016年12月20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桥西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恢复执行,一直未取得案件进展。鉴于本案长期未能执结,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桥西法院作出的(2004)西振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关于**市寺家庄宏业租赁站与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执行。
桥西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由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志峰
审判员 艾忠诚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眭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