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石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3233号
原告:石家庄石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北石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约55岁,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石家庄石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会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石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